|

资料图片:黄静生前照片
本报综合消息 黄静的彩色遗像靠在原告席的桌上,父母黄淑华和黄国华分坐两边,一家三口静静聆听法官范建阳用湘潭方言宣读判决书。姜俊武坐在被告席上,身后5米坐着他的母亲,他们被一条自由或有罪的分界线———不锈钢栏杆隔开。40分钟后,法官宣布姜俊武无罪,他自由了。
黄静的母亲大声质问法官和被告
案发41个月后,曾被认为“中国网络第一案”的女教师黄静裸死案,昨日终于在湖南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宣判,判决书长20页,结果却只有几行字:一,被告人姜俊武无罪;二,被告赔付原告黄淑华、黄国华经济损失59399.5元;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姜俊武离开看守他的警察,独自走过那道栏杆。
宣读判决书过程中黄淑华一直面无表情,结束后她抬起黄静遗像,几步走到审判席前大声质问法官,审判长和审判员没有理她,她又转身,尖锐的嗓音在被告席上签字的姜俊武前响起:“你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吗?!”“我说我对得起良心。”7个小时后,姜俊武坐在家里的沙发上回忆这一幕,“我反问她,这样做是否对得起黄静。”
法院认定特殊性行为不构成强奸
法院用一页半的篇幅来陈述认定的事实,给这起影响巨大的案件划上了暂时的句号。法院认定的是:姜俊武与黄静是恋爱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姜留宿于黄的宿舍并提出与黄发生性关系时,黄表示要等到结婚再行其事,姜尊重恋人黄的意愿,而采用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其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接着,判决书批评了检察院:公诉机关没有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而将其行为之一,即被告人姜俊武扳黄静双下肢腘窝这一行为认定为强奸的暴力行为,是事实上和认识上的错误。
判决书还解释了黄静的死因: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仅有这种行为原因,没有黄潜在的病理改变原因,黄静也不会死亡。可见,姜的行为与黄潜在病理是造成死亡的共同原因。姜应对黄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民事责任。
判决书随后用半页纸的篇幅对民事赔偿部分做出认定,经济损失为11万余元,姜俊武应赔偿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的鉴定结果被采信
针对争议的焦点———不同结论的死亡鉴定书,法庭最终采信了最后一份,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理由是“专家组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详细查阅材料,通过先进仪器阅片……根据黄静器脏存在病变的客观事实,结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前后行为过程,证明了姜的行为作用及导致黄静死亡的原因,其鉴定结论更科学、全面、客观真实。”
而湘潭市公安局鉴定认为黄静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和冠心病没有事实基础;湖南省公安厅鉴定认为肺梗死导致死亡证据不足,两份被黄静母亲质疑的鉴定都不被采信。南京 医科大学书证审查意见和中山大学鉴定虽然排除了上述两份鉴定的结论,但没有做出肯定性结论,而且这两份鉴定没有经司法机关委托不具备程序效力,也一同没被法庭采信。
判决书的其它部分,主要列明本案相关证据和公诉人、辩护人陈述的意见。
宣判后,法院办公室主任表示没有安排新闻发布会,法官也不接受采访。于是为什么本案经历超长审理和宣判时间,最高法院是否参与了拟订判决书等问题都没有了答案。
令人费解的"特殊性行为"
湖南法院判决认为采取特殊性行为导致湖南女教师黄静死亡的姜姓男士无罪。但媒体并没有公布所谓的“特殊性行为”的详细细节。
湘潭市公安局的起诉书里有这样的描述:“姜将两腿先后插入黄两腿之间后,双手从外侧插入黄双下肢腘窝处,用力向外侧扳黄的双腿,致黄双下肢腘窝处软组织挫伤。黄一边夹住双腿反抗一边哀求说:‘不要!不要!’”……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里有同样的描述:“2003年2月24日凌晨3点左右,姜俊武在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内与黄同睡一床,姜俊武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姜俊武强行要与黄性交,黄静夹紧双腿反抗,姜俊武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黄的双腿,黄仍不从,”……
可见这个“特殊性行为”,它根本不是指的什么口交、肛交(何况这些性交形式本身并无特殊可言)。鉴定书中清楚表明,它指的是姜“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
骑跨胸腹部是什么意思?就是整个骑在黄静胸腹部强奸施暴,这个暴力导致的后果是什么呢?据中山大学艾晓明教授等主持提交的鉴定文书第10页的具体陈述:
“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黄静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提示被鉴定人黄静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结合上述病理所见,姜俊武陈述被鉴定人黄静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这么多处心肺脏器出血和淤血哪里来的,因为一个体重约160斤的男人直接骑在体重约90斤的女子胸腹部,压得她内脏出血,简单地说就是把她压死了。
这叫性行为吗?叫“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吗?”如果说这样的活动可以用特殊来形容,那么我们可以把贪官污吏的腐败叫做“特殊取款活动”、在马路上撞死人叫做“特殊身体接触活动”、把那些做假帐、做伪证者叫做“特殊讲故事活动”、或者把所有杀人越货者叫做“特殊比武活动”。
我们很有兴趣向湖南法学界请教:到底什么叫普通的性活动、什么叫特殊的性活动?法医们依据哪一家的性学理论,将“骑跨胸腹部”界定为“特殊性活动”呢?此外,就说性活动,那么请问它指双方的互动,还是单方面的暴动?如果以“骑跨胸腹部”界定为“特殊性活动”的话,现代性学早已解说过大量非“传教士”体位的性活动,为什么没有造成死亡,独独姜俊武的“骑跨”就导致了黄静内脏淤血、窒息而死?这还叫“性活动”吗?有这样致人死地的性活动吗?
假如这样的活动就叫做“性活动”,除非我们的刑法在强奸罪中另加说明,否则,今后其他的强暴是否都会以“特殊性活动”而脱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