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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立法明确有偿救援 规范“驴友”..


户外探险引发救援费用谁来埋单

专家建议立法明确有偿救援规范“驴友”任性脚步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 本报实习生 凌依

6月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文,要求从即日起,暂停山地越野、戈壁穿越、翼装飞行、超长距离跑等管理责任不清、规则不完善、安全防护标准不明确的新兴高危体育赛事活动。

尽管相关赛事已经停止,但民间自发形成的以登山、徒步、攀岩、野外探险等项目为代表的户外极限运动并未因此受限。

户外极限运动目前在我国已发展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运动类别。与传统体育项目相比,户外极限运动追求“更高、更快、更强”,更强调人们在跨越身心障碍后获得的愉悦感和成就感。然而,户外极限运动危险系数颇高,未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并不适合参与。近年来,户外极限运动时常发生伤亡事故。

多位专家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在国家层面进行立法,推动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志愿者协同发展,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合理收取救援费用等行为进行规范。

联合救援成为主要救援组织形式

“探险旅游是有门槛的,每个有意做‘驴友’的人都要量力而行,要对自己的野外生存能力、身体素质、专业知识、探险旅游目的地的信息有充分的认识,要有自我负责的精神,避免由于盲目、鲁莽的行动给自己的生命财产带来威胁,同时增加社会的负担。”中国未来研究会旅游分会副会长刘思敏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具有十年户外运动经验的大山(化名)告诉记者,户外运动对参与者的体能、技术、装备等都有专业化的要求,如果不具备相关技能,很容易遇到危险。

《2020年中国大陆登山户外运动事故分析报告》显示,根据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事故研讨小组的不完全统计,2020年,我国共发生297起登山户外运动事故。其中,登山事故共发生217起,造成9人死亡、1人失踪、93人受伤;徒步穿越事故共发生57起,造成7人死亡、11人受伤。

由于部分户外运动者入行时间较短,技术装备和专业知识都比较缺乏,加上大多数人都是通过网站、论坛的方式进行组队,没有专业机构和人士进行指导,户外极限运动极易造成事故。

记者注意到,在户外极限运动事故救援中,由当地消防、公安、景区为代表的政府救援队伍和以商业救援、公益救援为代表的社会力量救援队伍所组成的联合救援,是主要的救援组织形式。

“以往遇到危险,我们都是向政府和蓝天救援队寻求帮助。因为这些运动大多是在户外探险,运动者经常会陷入迷路、食物补给困难等困境,只有具备专业能力的救援队才能在短时间内实现救援。”大山说。

在未开放区域遇险应交救援费用

对于购票进入景区开放范围进行游览的游客,如其遭遇危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景区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现实中,一些“驴友”喜欢去一些未经开发或者景区明确提示不得进入的地方进行所谓的“探险”,对于这类行为,政府是否需要承担救援责任呢?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认为,由于这些“驴友”违反了景区安全须知中所告知的内容,进入未开发开放的区域,此时景区对其无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仍有救助义务。而旅游者在进入未经开发的地方遇险时,也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警察的任务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朱巍说。

朱巍同时指出,面对突发事件,政府具有责无旁贷的救助义务,但要强调的是,遇险的“驴友”虽然有权利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相关机构进行救援,但在接受救援之后,旅游者有一个必要的义务,即应当支付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而不是由公共资源埋单。

“政府需要把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投放到其他公共领域,‘驴友’某些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导致公共救援资源无底线支出。如果‘驴友’盲目探险遇险后所有救援费用都由公共财政负担,更会助长‘驴友’任性不理智的探险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雷说。

明确有偿救援减少违规探险行为

近年来,西藏、青海、四川等山地旅游资源较为丰富的省份就登山制定了登山管理条例、登山管理办法;甘肃省和酒泉市等地就户外运动制定了户外运动管理办法。然而,上述地方性法规并未对救援主体及其职责、救援费用所占比例及计算方式、追偿方式进行详细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应急法研究中心主任林鸿潮认为,可以考虑制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法,比较系统地对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救援费用收取等情况作出规范。

林鸿潮指出,在对户外极限运动进行救援的社会组织中,很多人员都具有专业的救援技术,但他们多为兼职,很少有专职人员,比较机动零散。因此为了方便管理,社会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必要时可以考虑建立社会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

林鸿潮认为,考虑到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居民、村民也常常配合有关救援队伍进行救援,甚至有其他地方的志愿者也赶来救援,因此,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法也要考虑到这一情形,“应急志愿者并非没有资格限制,为了更好地参与救援,志愿者应当在志愿者组织进行注册登记,并且应当了解应急知识、具备一定的应急救援辅助能力,除此之外还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指挥”。

为了合理引导户外探险行为,一些地方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驴友”自付救援费。例如,《安徽省旅游条例》规定,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违反前款规定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产生的救援费用,应当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

王雷认为,“驴友”应该对自身安全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驴友”接受救援时须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应费用,这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与责任相协调统一的法治原则,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警示作用,减少违规探险行为。

“可以考虑在国家层面立法,对此作出原则性规定,地方以此为依据,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立法,对具体救援费用分担比例和内容进行细化,包括什么样的情况下收费、收取费用的标准如何确定等等。”刘思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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