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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竟伪造证据“让岳母去世”

时间:2015-04-08 13:19:04   来源:悠悠笑话网    浏览:次    【


  原标题:妻子去世怕岳母和自己争房产 女婿竟伪造证据“让岳母去世”
  前些天,市民张某的妻子陈某去世,张某到南京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要把他和妻子共有的一套房产转移到自己名下。张某今年也有50多岁了,他沉浸在妻子去世的悲痛中。公证员详细告知了张某办理相关继承公证需要哪些手续,并告诉他只要手续齐全,这个公证并不算复杂。
  没过几天,张某拿着自己准备好的材料来到南京公证处。由于张某和妻子陈某没有小孩,所以他出示的材料,主要是对妻子的那部分房产有继承权的岳父岳母的死亡证明和相关材料、张某妻子的单位职工档案和一张妻子父母的墓碑照片,从墓碑照片上看两位故者的名字都是黑色字体,并且清楚地标记着死者的死亡年份,其岳父母的死亡年份都在其妻死亡之前。在查看过张某提供的材料之后公证员接受了张某的公证申请。原本平常的一个继承公证却在公证员去张某妻子单位核实职工档案原件时发生了转折,细心的公证员在对比原件和张某提供的影印件时发现了一个奇怪的地方,陈某的档案中父母的工作单位在原件中能清晰地看出,而在影印本中却莫名地消失了,并且没有留下任何痕迹,就仿佛从没填过这些信息一般,公证员非常疑惑,这消失的工作单位信息到底意味着什么呢?当事人张某为何要提供一份隐去陈某父母工作单位信息的职工档案给公证处呢?
  之后,公证员马上联系张某核实,同时通过档案原件上的地址,跟张某岳父母的单位进行了联系。结果,在和张某的连续核实中,开始张某还假装镇定,但当公证员第二次再核实信息时,张某就显得急躁而慌乱,公证员确信其中有问题;随后,在张某岳母的单位,公证员了解到,张某的岳母尚健在。张某为啥要捏造岳母去世的事实呢?在和张某随后的接触中,公证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张某终于承认,自己和妻子陈某从相恋以来,就被岳母阻挠,张某虽与陈某结婚,但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更是受尽了岳母的冷言冷语,三十几年来对此一直耿耿于怀。前不久妻子去世之后他得知老岳母也有继承权并且明白以他和岳母的关系,岳母一定会和他争夺房产,于是他起了歪心。张某根据办理继承公证的要求先是来到单位复印了妻子的职工档案,但发现档案中填写了妻子父母的工作单位时,做贼心虚的张某害怕公证员会去妻子父母的工作单位调查从而发现岳母还没去世的真相,于是通过PS软件抹去了岳父母工作单位的信息,然后再拿去妻子的单位盖章。之后为了让公证员更加相信陈某父母早已去世,张某更是趁上坟之际把墓碑上老岳母原本红色的名字涂成黑色,并拍下照片提供给公证处宣称岳父岳母都已经安葬于此处。这样做一方面泄愤,一方面也是伪造证据可证明岳母去世。但现在一切败露,张某承认自己伪造材料的事实,公证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告知他这么做是违法行为。随后张某跟公证员道歉,并表示回去就跟岳母妥善协商房子归属。
  公证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本案中陈某的房产是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有一半份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在本案中如果张某的岳母在其女儿去世之后、女儿的遗产尚未分割之前去世,则她继承女儿遗产的权利将转移给她其他子女即陈某的兄弟姐妹们,对此张某肯定无法接受,所以才伪造材料。公证员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将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千万别干这种事。 通讯员邓晓畅
  扬子晚报记者贾晓宁
  (来源:扬子晚报)


标签:妻子去世 违法行为 当事人 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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